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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徽派玉雕文化协会(简称:徽派玉雕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Style Jade Carving 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ASJC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徽派玉雕大师及玉石鉴赏、收藏者等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徽派玉雕文化的研究及文化交流的会员组织。

第 三条  本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期的基本路线,遵守 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服务理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 高会员素质,为重塑徽派玉雕技艺、弘扬徽派玉雕文化、创新和推动徽派玉雕艺术新风尚和国际化、促进徽派玉雕文化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徽派玉雕文化及中国传统玉文化、传统首饰文化的的考证和研究,整理相关资料,重塑徽派玉雕风格的行业地位。

(二)开展玉石产业发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协会会员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帮助协会会员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徽派玉雕经营的个人及企业健康发展。

(三)以徽派玉雕传承与发展为核心,把握徽派玉雕大师这一核心人力资源,以玉雕大师为核心,发展具有安徽特色的玉文化产业,逐步将整个玉石产业链引入安徽,形成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效应。

(四)协助协会会员参与制定安徽玉石文化产业行业规划、技术改造、玉雕人才引进、投资与项目开发,组织国家有关权威专家进行前期论证,推动和协助协会会员为安徽玉文化产业的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五)组织制定白玉行业标准,包括原料鉴别标准、雕刻技术标准。

(六)保护徽派玉雕的知识产权,并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帮助实现对徽派玉雕技艺进行保护和传承。

(七)开展徽派玉雕艺术成果的鉴赏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和卓越的玉雕作品,给予权威认证资格认定,对其专业作品进行评选和奖励。

(八)积极参与玉雕品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玉雕文化产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积极传播徽派玉雕文化,编辑出版徽派玉雕首饰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宣传政府对玉石首饰业的行业政策,分享行业内部创新工艺和经验。

(九)开展徽派玉雕文化有关的社会活动。

(十)弘扬徽派玉雕技艺,组织开展徽派玉雕文化有关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十一)根据徽派玉雕市场发展需要,在国内外徽派玉雕珠宝首饰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国外有关发展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文化艺术产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推动徽派玉雕产业的产业化、规模化、时尚化、国际化发展。

(十二)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徽派玉雕文化协会与徽派其他文化艺术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以达到整合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为徽派文化的大融合做出贡献。

(十三)结合国家文化政策,积极协助会员拓展玉文化产业的发展。

(十四)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协会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富有朝气的职业化队伍;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协会义务的玉雕艺人、玉文化研究者、收藏家、玉器爱好者、企业家等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在玉器雕刻、玉文化研究领域内、玉器收藏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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